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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财政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开封市财政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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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各部门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作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一)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二)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三)最不利点消防栓压力、出水量;

(四)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防水情况;

(六)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七)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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