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671号)和《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项标准为:
1、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2元,具体使用范围: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
2、热力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具体使用范围:自热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小区热交换站(包括热交换站)。
3、燃气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具体使用范围: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监察、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开封市发改委 开封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