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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关于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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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财政局《开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督导,切实做好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开封市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我们认真梳理了《开封市财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修改完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请您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8月7日17时前反馈至开封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邮箱(kfczsp@126.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开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开封市财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2日

 

开封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处理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

设立“小金库”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第二条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依据预算综合管理平台动态监控系统,设立动态监控规则,对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款的资金支付行为实施冻结拒付。对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擅自开立资金账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加强单位资金账户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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