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财政局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督导,切实做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开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开封市财政局认真梳理了《开封市财政局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修改完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请您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8月7日17时前反馈至开封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邮箱(kfczsp@126.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开封市财政局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开封市财政局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2日

 

 

                               开封市财政局2023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处理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供应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按照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供应商,维护法律权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科

2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维护法律权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维护投标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科

3

单位和个人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评价科

4

企业和个人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监督评价科、非税收入管理处

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评价科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抓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监督评价科

会计科

7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

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第十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6号)第一条第三?规定处理。

初级资格证书发放需考生本人拿本人身份证确认;中级资格证书发放按照考试当年《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报考条件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复核、确认。

会计科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