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标准 |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节 | 裁量幅度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3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7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8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9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1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通报。 | ||||
12 |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通报。 | ||||
13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5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6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7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8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限期改正。 | ||||
19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通报。 | ||||
2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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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并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
2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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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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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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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购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 ||||
25 |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1、故意违反规定。 | 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给予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拒不配合调查的。 | 处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26 | 评审专家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处三万至四万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处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 ||||
27 |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轻微 | 获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万元以下的,事后退还或上缴的。 | 处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一般 | 获取不正当益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事后退还或上缴的。 | 处三万至四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严重 | 获取不正当益在二万元以上或拒绝配合调查或不退还上缴不正当利益的。 | 处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28 | 企业或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29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 ||||
30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31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轻微 | 1、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