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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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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适用情节

裁量幅度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百分之十以下,且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警告和劝阻,仍故意实施违法活动。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致使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但对会计信息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部分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影响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主要账目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对会计报告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部分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部分失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主要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严重失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但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主要账目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主要账目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但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一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核实账目产生严重影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1、责令限期改正。
2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6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7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轻微。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较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1、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企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
2
、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一定的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1、通报。
2
、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积极配合调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2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

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并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积极配合调查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产生不良影响。

                     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拒不配合调查的。

                       处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不良影响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对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1
、多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二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2
、多次违法且拒不配合调查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24

采购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

处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拒绝配合调查的。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25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积极配合调查的。

处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1、故意违反规定。
2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3
、屡次违反有关规定。
4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给予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1、拒不配合调查的。
2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6

评审专家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

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三万至四万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27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轻微

获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万元以下的,事后退还或上缴的。

处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般

获取不正当益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事后退还或上缴的。

处三万至四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严重

获取不正当益在二万元以上或拒绝配合调查或不退还上缴不正当利益的。

处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并禁止其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8

企业或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
、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轻微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轻微

1、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
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
、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2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款及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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